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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幼托整合後之代理教師 或代理教保員之服務年資採計

{{ $t('FEZ001') }} 顏秀茹

{{ $t('FEZ002') }} 幼兒園|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2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93288號函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二、前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教師以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依序代理,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代理.....。」爰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者,得依上開規定擔任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有關101年1月1日後,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員其服務年資採認為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任職園長之服務年資之相

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訂定100年12月31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且其代理期間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歷之代理教師,其年資亦得採計為園長服務年資,此係考量幼托整合前服務於幼稚園代理教師之進用準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行之有年,為保障是類人員權益,爰定明代理期間具100年6月29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1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且於公私立幼稚園連續代理達3個月以上者,其代理年資得採計為幼兒園園長資格之服務年資。

 

(二)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之資格、培育等事項業統一定明於教保條例,復依教育部109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45954號函略以,基於採計年資原則之一致性,爰101年以後具有教保條例所定之教師、教保員資格者,且其代理服務年資連續達3個月以上,前揭代理之服務年資,得依教保條例第6條及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採計。


四、為臻明確,教育部刻正辦理教保條例修正作業,於教保條例及園長專業訓練辦法明定上開規定年資採計規定,以保障前開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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