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導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09475號函辦理及本府111年6年14日屏府教學字第11120884400號函續辦。
二、本案係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為主要補助對象;惟倘為本府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其於完成閩南語或客語中高級能力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亦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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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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