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導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794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以各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及經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該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之教師),其於111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繳交,且於後續參與考試無缺考情形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三、旨案第2梯次補助經費申請至112年1月20日止,請貴校依限將補助經費申請表送本府,申請方式與文件請參照本府111年6月14日屏府教學字第11120884400號函辦理。
四、檢附說明三公文抄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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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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